第1718章 生相近,死相迫(2/3)

作品:《我的系统不正经

葬的,都可以佐证出来。

最少,从西周的陪葬制度中,就可以清楚的知道。

西周的墓葬制度,是商代的延续。

他们继续实行按血缘关系为标准的聚族而葬制度。

依《周礼·注疏》的记载,这时期的族葬墓地,已明确划分为“公墓”和“邦墓”两种。

公墓是王室及国君等贵族的墓地,由家人掌管,提前制订墓地规划,规定墓地范围,并画成图样。

之后再按照宗法等级关系,排定慕位。

这便是《周礼·春官宗伯》记载的:“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凡死于兵者,不人兆域。凡有功者,居前。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邦墓是国民的墓地,归墓大夫掌管,也按宗法关系排定墓次。

《周礼·春官宗伯》曰:“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汉朝郑玄解释说:“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西周统治者使国民实行族葬,继续保持亲族关系,表面上是让他们“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用来加强同宗人的团结;

实际上这种方法应该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反映,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统治者的统治。

而贵族内部实行的“公墓”制,更是明确地套用了宗法等级关系。

例如东汉郑玄注释《周礼·注疏》记载的“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便是“公墓”制中最根本的原则。

很明显,统治者对死者墓葬位次的规定,正是为了巩固加强活着的各级贵族之间的相互位置。

西周时期,周族内部早就出现了阶级的分化。

尤其是在卫、燕、虢等姬姓国的贵族墓地中,小型墓主人同大、中型墓的墓主人,不属于同一阶层。

而“公墓”制就用嫡庶、长幼和亲疏等氏族宗法关系掩盖了这种阶级关系。

所以这种“公墓”制是为贵族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据分析,西周时期的确存在着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规范化的葬制。

如西陕宝鸡斗鸡台,及长安沣西张家坡、虢等墓地就是“公墓”的性质。

在西陕宝鸡斗鸡台墓地,有一处36座西周墓组成的家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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