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心理罪之第七个读者(30)(2/6)

作品:《心理罪(全集)

人尸体及性侵不足10岁女童的行为来看,凶手的性行为高度反常,由此可推断,凶手存在高度人格障碍。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从现场情况来看,凶手入室后,先切断电源或电话线,随即立刻对被害人进行攻击。排除男性被害人反抗后,对女性被害人实施奸淫。满足性欲后,立刻对被害人毫不留情地进行杀害甚至灭门。在“9·3”案件中,凶手作案后,离开现场时用折断的铁锨把将门从外锁住,以此断送被害人求生的最后可能,置其于死地的意图非常明显。

其次,凶手存在异常的性欲亢进状态。在“5·17”案件中,凶手在强奸并杀死被害人杨枝英之后,似乎并未完全满足性欲,又对已死亡的于双华的尸体进行侮辱。从现场情况来看,凶手在侮辱尸体时并未对于双华血肉模糊的头部进行遮盖。在凶手眼里,这具已经开始僵硬的尸体并不曾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仅仅是可供奸入的女性器官而已。在“9·3”案件中,凶手同样在强奸杀人后,又性侵9岁的被害人董月。尸检情况表明,因董月年龄尚小,发育不成熟,凶手为了能够行奸,用刀割裂被害人的外阴。上述案情都显示出凶手对性的高度渴望,以及对他人生命的极度漠视。

最后,四起案件的现场情况都表明,凶手在强奸杀人后,都对现场进行翻找并窃得现金若干后离开。由此可以推断,凶手的作案动机有两个,通俗地讲,一是性,二是钱。孙普认为,凶手的内心需要只剩下起码的本能,那么他的自我认同感一定较低,与外界的沟通能力较差。因此,凶手的社会地位不高,并不能从事技能性工作。

从既往犯罪属性来看,“3·28”强奸杀人案并非是凶手初次作案,他应该有犯罪前科,并极有可能与性犯罪有关。同时,凶手应该曾受过刑罚处罚,并具有一定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这一点,从他在作案时割断灯绳、电线及电话线,以及行奸时使用避孕套可见一斑。

综上,孙普建议专案组在案发地附近村庄及城乡结合部排查具有上述特征的男性。同时,孙普认为,因凶手异常的性欲亢进状态,他很可能会经常流连于低档洗头房、按摩院、个体旅店等隐蔽色情场所。他在四个案发现场所取得的财物,除了必要的生活支出外,会在此类场所中挥霍。以此为线索进行排查,应该会有收获。

最后,孙普提出,以凶手的作案规律来看,当他无法从别的渠道满足性欲的时候,就很可能会再次强奸杀人。因此,针对他的侦查活动,必须讲求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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